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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门诊委托代配药管理的通知》
    共有63条公众意见,第2/5页 上一页 下一页
 
登记号:35578fa35c68
 
时间:20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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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的趋势我国已经步入老年人增多的时代,代配药将日益增多,就是上班族来说有慢性病的也需要代配药,其实政府从为广大老年人来考虑的话,可以送药上门这样也可以方便老人及家属了嘛,应该多采取些人性化的措施为广大病家考虑!~~~~
 
 
登记号:0f4885deff94
 
时间:20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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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建议
 
代配药制度的本身是为了便民利民,我赞成出台相关的制度。但在具体的内容上要细化,不能简单地一刀切。像我母亲今年已91岁,患有老年痴呆、老慢支、下肢血管阻塞等多种疾病,都是需要长期服用药物的,而其本人又不能自理,更不用说自己上医院看病了,都需要我们代为配药,而这些药在社区医院都没有,只是在向家医院各配各的药,如果说要到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相关代配药手续就要到几家医院去办,且三个月一次很不方便。是否可以适当延长有效期,如6个月以上。同时可否到医保机构根据病历一次办理手续,多家医院同时能用,且相同的药可根据病人的情况在不同的医院配药。尤其是对八、九十岁以上的老人,代配药的限制有些特别的方便措施。
 
 
登记号:b1fea4e418b9
 
时间:20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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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建议
 
我就想不通,碰到问题不去想办法解决,而是对医保使用者设置障碍.
看病的病人占医保的人来说是少数,而病人不能自己到医院配药,要家属代配药的又少之又少,他们是弱者.强势的医保制定者能听他们的声音吗.
代配药的家属的苦处就不说了,真的不要增加代配药家属的负担了!!!
提二个建议:
1,请居委会证明代配药的病人需长期代配药.
2,请专家们用数据处理的方法找出你们要打击的人,应该发挥科学作用,得到更好的效果.
希望出台双赢的规定
 
 
登记号:e0dff6429871
 
时间:20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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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建议
 
老龄化社会,代配药一定很普遍,几乎家家都会涉及。可以代配药,本是一项便民措施,因为被少数不法分子钻了空子,使居民的医保基金受损,政府因此出此办法,我想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到底怎么管理好医保基金?使它真正发挥作用,值得探讨!恐怕不是简单的出这样一个办法可以解决的。
目前可以借鉴是;像酒驾、醉驾等城市顽疾,政府都有办法治理,关键是政府的决心!对于违反医保基金使用的违规行为,对持卡人应该严惩,提高他们的违规成本,如暂停或取消医保待遇半年或一年等。
 
 
登记号:eeb4e46aa4ef
 
时间:20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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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建议
 
虽然本市曾经发生过极少数人以“代配药”之名,盗骗医保经费的个案,已经受到严肃查处。没有必要让多数人,尤其是那些年迈体弱的老人,为了享受基本医疗和基本药品而徒增许多繁复的配药手续。少数人犯错,让多数人“吃药”的办法,实不可取。

如果按照上述《通知》里的办法去实施,无疑是给百姓,尤其是老年人的“看病难”雪上加霜。我们老年人,表示坚决反对。

继续维持原来的办法,就可以了。如果要改进,就是要想方设法,使有病的市民,尤其是老年人看病、配药更为简捷方便。那种改革才是民心所向,功德无量。望苍天佑我中华,黎民少受折腾。
 
 
登记号:66869c9cb564
 
时间:20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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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了上述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后,我认为颁布此通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是也为我们的家中老人增加了精神负担。我父亲已88岁高龄了,长期患有多种慢性病,高血压、心脏病、前列腺肥大等,需要长期服用上述病情的药物,前年又经历了一次车祸大腿动了手术,行动不便,只能有小辈去医院代为他配药,由于药的配量不能满足他的需要量,我们经常地段医院、区级医院、甚至市级医院来回跑,需要代为他配药的3人以上(要根据代配药人的住址,及实际情况)。而征求意见稿第3条提出每次“代配药”要与登记信息进行核对,不知“代配药”能否有多人,否则只能一人,那就会对我们造成很多麻烦,还有申请表的有效期只有3个月为限,时间能否延长到6个月。 
    敬请上级领导在颁布文件的同时,切实也要考虑病人及家属的实际情况。
    
 
 
登记号:7008166a2aaf
 
时间:20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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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委托代配药制度》,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限制那些恶意使用医保卡的贪小利者,但我觉得不能因为极少数人的犯罪,让上千万正常使用医保卡的市民为其埋单,这样会在“看病难”的基础上又增加“配药难”,《门诊委托代配药制度》与“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初衷不符。
请决策者想想,那些需要委托配药的人:不是老人,就是残疾人,还有就是行动不方便的人。而为七八十岁老人配药的人,大多是子女,他们也已年过半百,身体状况一年不如一年,或自己也有病。
请决策者再想想看:要到就诊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填写《门诊委托代配药登记申请表》并敲章,再到市、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或社区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手续,有效期只有三个月,这样做方便了吗?,一家医院可能不能配到所有的药,如果去另一家医院,再这样重复一次,这样做方便了吗?
不久前实施的《医保监管办法》明确了参保人员不得将医保卡、就医记录册等医保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将被处以退回违规费用、警告、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将其医保费用记账结算改为现金结算1至6个月,对出借冒用、伪造变造医保凭证等诈骗医保基金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既然有法,依照执法即可。为什么还要推出《门诊委托代配药制度》,去难为那些需要帮助、行动不便的人?
我们的医改正在进行,希望政府为百姓做点实事,“以人为本”不要成为一个口号,多为老弱残者想想吧。
另外,《门诊委托代配药制度征求意见稿》大多涉及老人,他们及他们的子女基本不会上网,有可能的话,还请决策者走出去、进社区,听听民意。谢谢
 
 
登记号:14923133ff80
 
时间:20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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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建议
 
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妻子从1995年1月患上了多发性肌炎,长期服激素和免疫抑制剂,行动不便,出门需要轮椅,上医院配药大多由我代配,从去年5月开始每次只能配一星期的药,因此每星期我都要请假配药,我家住在虹口区凉城新村,上班在宝山区友谊路,配药在瑞金医院,每次配药我都是凌晨出发,下午12点前赶到单位上班,非常辛苦(晓溪胶嚷只能在瑞金医院专病配)因此我建议1.对于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的患者,能否配2-4星期的药.2.代配药的手续是否能简便点.,以方便患者,人性化操作.3.办理代配药的手续的有效期希望有6-12月(对不同的病有不同的期限).
 
 
登记号:d4fa4f57236d
 
时间:20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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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建议
 
尊敬的医保机构领导:
    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保门诊委托代配药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后,感觉此稿拟订的初衷和有些措施办法是好的积极的,但在具体的操作执行上是否可再简便些或有效些。比如通知(二)中规定,如需办理此种手续,需到“就诊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填写《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委托代配药登记申请表》,由定点医疗机构在代配药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后,然后再到市、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或社区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委托代配药登记回执》,且登记回执的有效期以3个月为限,到期后仍需要继续代配药的,重新办理登记手续。以上规定看似严密,但枉添了病家的不少麻烦。遇到需要办理此种手续的,不是卧床不起的,就是年老体衰的,哪能经的起这种来回奔波领表、填表、申请、确认、登记、领取回执,且有效期只有三个月,到时,又得再次重复循环的劳顿。这种程序病者本人肯定折腾不起,往往是家属在单位请假后专程办理。
    所以,建议可否提供一站式的服务,且相对延长手续只有三个月有限期的办法,以减轻病家的负担,提高效率。
    另,目前执行的社区医院向三级医院转诊的手续有效期也是三个月,家中老父老母年近百岁,每次遇到有效期限到期的日子,都必须专程请假,然后前往办理。借机也想你们反映,可否一并考虑,适当的延长有效地期限,以方便百姓。
谢谢!




 
 
登记号:4e0314da037b
 
时间:20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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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建议
 
对于高血压、糖尿病等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的配药,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二三级医院到街道医院的配药传导机制,街道医院能根据该机制,依据上级医院传下来的配药信息进到相应品种和数量的药品,从而,使街道医院能给此类慢性病病患者配药。这样做,具有两大显著优点:1)由于街道医院离患者近,为这类病人提供了极大方便。2)将大大减轻二三级医院为此类病人配药所需的医疗资源配置负担,而将医疗资源集中用于对病人疾病的诊治上,从而大大缓解医疗资源不足的矛盾。
    传导机制的建立虽然麻烦些,但这实在是一项造福于民的伟大工程。希望本建议能被采纳。
    2。对于代配药,1)建议建立一条龙窗口服务,使病人无需为办登记手续而到处奔波;2)建议将登记一次的期限放宽至半年。
 
 
登记号:f95b6e922dec
 
时间:20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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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了市民用好每一分看病钱这很好!不让黄牛钻空子,我们市民非常支持。因此我认为在代配药的审核方面应该严格。同时也应该为确实需要代配药的老年人如何给予在配药方面给予方便。比如1、放宽医院门诊配药的金额限制,因为老年人都是长期的慢性病,处于稳定阶段的药也基本稳定,放宽金额限制,病人家属往返医院的次数相对减少,这样即减轻了医院人满为患的情景,也减轻了病人家属的压力和社会资源。2、每三个月重新去申请手续时间是否太短了一些,考虑家属一般都是上班族。3、代配药家属的人员是否有限额?没有明确,希望取消限额,便于病人家属自行调剂。
  希望政府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登记号:3fd6acdc9e77
 
时间:20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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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已发表意见,觉得言犹未尽,再说几句。骗取医保基金谋取私利的现象必须治理,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治理不能以牺牲多数人的方便为代价,况且,按这个办法,也无法杜绝用自己的卡开药后卖给药贩子的现象。作为服务型政府,制订任何制度,应立足于服务,为绝大多数人提供便捷的服务。与其制订这种让行动不便的人更加不便的方法,还不如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现其服务职能,定期安排医生下社区、进家门,近距离为高龄老人和行动不便的人诊断、开方,再由家属凭处方去抓药,当然,能够送药上门更好。过去上海在这方面有很好的传统,比如,地段医院每周都有医生定期进里弄,看病、开处方,然后,病人或亲属凭处方去地段医院配药,十分受人欢迎,可惜,这些好东西都被改革掉了。现在,黄浦区豫园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定期下社区做得不错,不妨去取取经嘛。
总之,你们这个办法不能接受!要解决问题,请送医送药到社区!把麻烦留给自己,把管理落到实处!少一点闭门造车的规定,多一些惠及大众的措施!
 
 
登记号:3a941cda7348
 
时间:20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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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建议
 
    关于这次加强本市医保门诊委托代配药管理的通知,我表示很不满。除了要打击的非法药贩,需要代配药的大多是因患有慢性病而行动不便的老年病人。而现在医院周末都是只看急诊的,配药都需要在工作日去医院。老年人的子女都是有工作的,谁能三天两头请假去医院?于是配药的工作大多落到了患病老人的老伴身上。而现在推出这种每三个月需要办一次证明的措施,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非法药贩,但是对于老年人来说,慢性病的配药可不是吃几个月的药就可以好的,往往都是常年需要配药,这样一来,每年为了办证要多跑许多路!这无疑是极大地增加了患病家属的负担,没有考虑到病人的根本利益!
    我也清楚加强代配药的目的,不过这个措施可以再进一步详细区分一下来保护真正需要代配药的老年人的利益。比如代配药证明是否可以分两种,一种就是普通的3个月有效期。另一种则是需要提供配药人与代配药人的身份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这样可以领取较长时间比如1年有效期的代配药证明。这样在有效遏制不法药贩的同时也能惠及老年人。
    希望能认真考虑此项建议。
 
 
登记号:c732ba42f01a
 
时间:201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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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或许有一套对患者、配药代理人和医保管理机构都比较简便有效的方法——签约。具体来讲,就是对符合诊断明确、病情稳定、且需要长期服药情形的患者,由其本人向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镇医保服务点提出代配药申请,由申请人、配药代理人和医保机构三方签订代配药协议,约定三方权利义务。申请人需要提供身份证、社保卡、详细病史和医师证明,配药代理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和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签约后以上信息全部备案,录入系统。市医保监督所可为签约代配药患者及其代理人建立专门数据库,实施重点监控。这套办法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和威慑力,申请人和配药代理人经过医师和医保部门当面审查,可靠性都相对较高,因此可以根据申请人实际需要灵活规定签约有效期,三个月到一年皆可。签约后,全市各定点医院都可接受代配药,不必到一家医院填一张表,再到医保机构申请一次。当然,未签约的代配药行为必须严格禁止。
 
 
登记号:30fd8c99568e
 
时间:201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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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局:

关于《”代配药”征求意见》谈几点想法:
1 社会上的药贩子的存在,而增添绝大多数确需要代配药病员麻烦的做法,不尽合理。目前,建立一项制度来规范代配药,想法是好的,操作起来问题不少的,不如利用科技的手段来管理代配药,更为有效和重要。
2病员确需代配药,应区别对待。如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年龄在80~90岁,可办理简易手续;年龄在90岁以上或已经卧床不起,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有有关部门出具一次性证明(证明中写明可代配药的药名),不需重复办理配药手续。
3有关部门换位思考一下,目前,社会上确有部分病员,请人去医院代配药都有会发生一定困难的,这类病员配药遇到诸多手续,真是雪上加霜,如病员是你们家里的亲人,你们将会如何解决他们的困难?
4 政府部门打击药贩子固然重要,更重要的通过宣传,使民众知道,一个好的医疗制度,要靠大家来维护、遵守,谁违反了规定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使大家在享受一个好的制度同时得到更多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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