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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境外人员参加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试行管理办法》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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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及国家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除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外,允许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合法工作的境外人士,按规定在新片区内申请参加我国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条  本市定期发布新片区向境外人士开放考试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项目清单。今后国家出台相关规定的,依据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报考人员应具备申请参加相应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包括职业操守、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专业工作年限及其他相关要求。

        第五条  报考人员按照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发布的考务工作安排和流程,进行考试报名,接受报考信息核验。

        第六条  报考人员应根据有关报考规定,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在新片区合法工作的证明材料、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取得境外学历学位者需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以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有关条件和材料由新片区管委会审核确认。

        第七条  报名成功的境外人士应及时打印准考证,按照准考证标明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试时须携带报名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使用规定的考试文具,按照答题要求进行作答。

        第八条  报考人员应遵守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九条  报考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的注册、执业等事宜,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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