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用信息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完善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信息,是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以下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相关市级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单位和个人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查询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信息的统筹协调工作,并对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名义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相关市级单位,对以本单位名义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归集、使用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失信信息)
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息;
(二)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
(三)因以下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被行政处理的信息: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相关资金,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五)选择告知承诺经办,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的失信信息。
第六条 (失信行为的认定)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情节较严重,存在一定社会危害性等情况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存在严重社会危害性等情况的,属于极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极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
第七条 (增信信息)
增信信息,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获得评比达标表彰的信息;
(二)获得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的增信信息。
第八条 (信息归集共享)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编制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社会信用信息“三清单”,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规定对信用信息的纳入进行动态调整,并对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归类。
原行政行为作出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
第九条
(信用信息应用)
鼓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积极查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录的数据,依法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
(一)激励措施主要包括: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办理过程中给予支持和便利;
2.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主体,优化检查频次;
3.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惩戒措施主要包括:
1.列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的重点审核对象,加强资格、材料方面的审核;
2.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3.限制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4.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联合惩戒)
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形成失信受限的约束机制。主要包括:
(一)对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二)对被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以下限制措施:
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前担保贷款及贴息等融资扶持;
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或者以失信被执行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单位申请成为青年(大学生)职业训练营、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上述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中,就业帮扶、援助类的除外。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异议申请及处理)
单位或个人认为被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按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原行政行为作出单位应当及时对信息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告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修复申请)
信用信息主体已按规定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改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并作出书面信用修复承诺的,可以按规定提起信用修复。
信用信息主体可以通过“一网通办”“信用中国(上海)”等线上渠道,或者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原行政行为作出单位提交失信信息修复申请。
信用信息主体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身份证明登记证件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改正失信行为和消除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等。原行政行为作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可要求信用信息主体提交相关义务已履行完毕等材料。
第十三条 (修复处理)
原行政行为作出单位通过本市信用修复综合管理系统或者线下渠道收到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信用信息主体补正相关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原行政行为作出单位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修复的决定,并告知信用信息主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延期情况应及时告知信用信息主体。
通过本市信用修复综合管理系统收到信用信息主体修复申请的,应通过上述系统反馈告知是否予以修复;通过线下渠道收到信用信息主体修复申请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是否予以修复。
原行政行为作出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将修复结论反馈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同意修复的,应撤下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网站上公示的信息,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关于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信息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管理,防止信息泄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有篡改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修复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造成后果等,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对本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使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失信信息修复管理办法》(沪人社法〔2021〕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失信信息修复申请表
2.失信信息修复承诺书
3.准予修复决定书
4.不予修复决定书
5.关于反馈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意见的函
附件1
失信信息修复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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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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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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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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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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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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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行为作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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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复的
失信行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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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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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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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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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依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名:
(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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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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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身份证明登记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然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授权委托的经办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2
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原行政行为作出单位):
我单位/本人 (统一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号码),申请对 (失信行为信息)申请信用修复,我单位/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已按规定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改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二、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三、在信用修复完成后,继续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依法守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若违背上述承诺内容,自愿接受有关违背承诺情况通报和公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准予修复决定书
文号:(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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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然人)(统一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号码)于
年 月 日向本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号: ),要求修复 信息(文书号: )。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要求,经本单位核实,你单位/自然人申请符合修复条件,现决定予以修复。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不予修复决定书
文号:( )第 号
:
(单位/自然人)(统一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号码)于
年 月 日向本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号: ),要求修复 信息(文书号: )。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要求,经本单位核实,你单位/自然人申请不符合修复条件,现决定不予修复。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关于反馈本市公共信用信息
修复意见的函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单位/自然人)(统一信用代码证/身份证号码)于
年 月 日提出修复 信息(文书号: )的申请。经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属实。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现将修复意见答复与贵单位:
该信息涉及
□轻微失信行为,□符合□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
□较严重失信行为,□符合□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
□特定严重失信行为,不予修复。
请贵单位依法依规办理。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1.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市范围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查询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失信信息主要包含哪些?
一是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息;
二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
三是因以下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被行政处理的信息: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是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相关资金,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五是选择告知承诺经办,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信息;
六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的失信信息。
3.增信信息主要包含哪些?
一是获得评比达标表彰的信息;
二是获得上海市和谐劳动关系达标企业的信息;
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的增信信息。
4.如何使用信用信息?
主要有激励措施和惩戒措施。
激励措施主要包括: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办理过程中给予支持和便利;2.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主体,优化检查频次;3.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惩戒措施主要包括:1.列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的重点审核对象,加强资格、材料方面的审核;2.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3.限制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4.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5.信息主体有哪些救济权利?
一是异议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被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按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二是修复申请。信用信息主体已按规定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改正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并作出书面信用修复承诺的,可以按规定提起信用修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