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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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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局会同原市卫生局制定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134号,以下简称《鉴定办法》),对本市开展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和疾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多年来,《鉴定办法》对规范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012月,国家人社部、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1号),对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提升鉴定质量和水平、优化经办服务、强化风险管理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公共服务等要求,我们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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