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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境外专业人才执业备案试行管理办法》制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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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我国建立职业资格制度,经过起步阶段、快速发展、集中清理,2017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目录58项(含准入类35项,水平评价类23项)。
2019年7月,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提出“实施自由便利的人员管理。允许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经备案后,在新片区内提供服务,其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2019年8月,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也提出了放宽现代服务业从业限制,允许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相关领域专业人才经备案后,在新片区提供服务的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为新片区提供特殊人才支持政策,实现人员自由执业,在调研和听取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境外专业人才执业备案试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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