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计划
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打响人力资源“上海服务”品牌,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根据《关于加快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力[2019]349号)、《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人社财[2015]7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对象和资金来源)
本市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计划(以下简称:创新发展计划),支持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创新项目研发和创新团队培养。创新发展计划所需资金从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管理原则)
创新发展计划的组织实施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创新发展计划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预算编制、项目评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域内申请受理、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支持范围)
创新发展计划主要对服务本市重点发展领域、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的项目给予资金资助。主要支持以下方面:
1、人力资源服务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的开发和应用。
2、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投融资服务等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应用。
3、人力资源服务跨领域融合创新项目的开发和应用。
4、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
“上海品牌”认证申请和国家标准化示范区创建。
5、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引进来”与“走出去”,开展国际化战略实施。
6、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其中,研究论证类项目一般为10万元,开发应用类项目一般为50万元),资助周期视项目实施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资助项目数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经费预算和工作需要进行确定。
第七条(资金使用范围)
创新发展计划资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项目研究、开发、建设和运行经费,人员培训费,国际交流与合作差旅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及项目设备设施经费等。
第八条(申报条件)
申报资助的项目应当是团队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从事人力资源服务2年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匹配的软硬件条件。
2、申报项目具有实践性、创新性和可成长性,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并正处在准备阶段或者实施阶段。
3、项目团队人员结构合理、创新研发能力较强。团队成员应具有坚定的政治品德、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项目负责人一般由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者技术负责人担任,年龄在50周岁以下;团队核心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其中40周岁以下成员不少于2人。
第九条(申报数量)
原则上一家机构每年只能申报1个项目。经营规模大、业务类别多的机构,可适当放宽至2个。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指南发布)
创新发展计划资助资金每年组织申报评审一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制申报指南并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申报审批程序)
创新发展计划资助资金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1、项目申请。由项目团队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申报。单位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向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
3、遴选推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择优推荐。
4、评审考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拟定评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根据评审和考察结果,拟定资助项目名单。
5、公示确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官方网站公示拟资助项目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
申报创新发展计划资金资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进度报告;
3、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跟踪培养
第十三条(单位责任)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编制项目投资预算,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2、规范使用资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3、主动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
4、项目周期结束三个月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项目总结,并报请组织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跟踪)
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单位应每年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实施进度、人员培养成效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跟踪服务。
第十五条(项目变更)
资助项目和团队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出现以下情况,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通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视情况对经费使用和管理提出意见。
1、项目团队负责人或团队核心人员离职或发生岗位变动的;
2、单位改制、项目实施计划调整等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3、发生其它情况、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第十六条(监督与评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创新发展计划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绩效评估,并作为计划组织实施部门,在项目周期结束后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培训交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组织专业培训、考察调研、专业论坛等形式,为获得资助的项目团队成员搭建学习交流平台,提升项目团队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相关培训纪录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申报单位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回骗取、套取的资金,并依法纳入本市信用征信系统。对有资金使用不当或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情形严重的可撤销资助计划、追回资助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区级配套)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市实际,制定本区配套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件: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申报表
附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计划项目申报表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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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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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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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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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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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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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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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奖励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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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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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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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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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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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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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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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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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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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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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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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核心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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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计划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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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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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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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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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真实性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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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承诺: 此次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本单位对《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申报和使用的相关管理制度已全面了解,自愿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依法检查。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负责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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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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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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