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明确,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和休息办法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为贯彻落实1994年原劳动部制定的《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等国家政策,本市先后制定了《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发〔1994〕79号)、《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16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40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4号)等政策文件,规范本市工时审批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我局相关部门就修订完善工时审批办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广泛听取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建议,学习借鉴相关省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拟订了《关于印发<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