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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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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

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邮政管理派出机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邮政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01号)要求,更好地保障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险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本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支持行业发展。聚焦解决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障问题,分散快递企业工伤风险,促进快递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规范企业用工。督促快递企业依法用工,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促进企业间开展公平竞争。

        (三)创新工作方式。针对快递行业特点,简化优化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经办流程,提升保障效能。

        (四)兼顾市场公平。统筹处理企业发展和维护快递员合法权益的关系,鼓励快递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加大权益保障力度。

二、参保范围和主体

        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快递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于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

        已取得本市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保;在本市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代为办理优先参保,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

        在本通知施行之前已经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不在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三、缴费基数和费率

        (一)缴费基数。统一按照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参保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实行按月缴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年度按照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规则执行。

        (二)缴费费率。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3号)有关规定,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统一按照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第二类的基准费率执行,并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做好浮动费率考核工作。

四、待遇享受

        基层快递网点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后,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向参保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五、优化经办服务

        本市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对象范围,及时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基层快递网点名单,做好对基层快递网点参保材料相关内容的审核确认,督促相关基层快递网点按规定办理参保及相关变更手续。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邮政管理部门核实的基层快递网点基本情况及从业人员名单,及时办理优先参保及相关变更业务。同时,与本市邮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和共建工作,强化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推进落实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保相关业务“一网通办”。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监督管理。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对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督导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有效保障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险权益。

        (二)压实企业责任。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应当依法为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并对参保人员及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本市邮政管理部门要将快递企业落实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范畴,并将参保情况在行业内适时进行通报。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人员力量,不断增强队伍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做好预防宣传。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积极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切实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不断提升快递员工伤保险依法维权意识和工伤预防意识。

        本通知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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