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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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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劳动者以就业为导向提升职业技能,建立梯度化的补贴政策体系,加大急需紧缺和高等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

       1.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

       2)灵活就业登记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3)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

       4)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

       5)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6)登记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2.外省市户籍在本市就业的在职人员,参照本市户籍在职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可参照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外省市户籍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参照本市户籍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项目

       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应当是有利于提高劳动者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职业技能素质、有利于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项目(以下简称“职业技能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应为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后予以发布,并按规定由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应为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项目;以上证书应在“随申办”的“职业技能证书查询”功能中可查询。

       补贴项目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的形式确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行业企业、各区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目录分为重点支持项目(A类)、急需紧缺项目(B类)、其它补贴项目(C类)。

       (三)补贴标准

       根据补贴项目类别和劳动者取得职业技能证书不同等级实施差异化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

       重点支持项目(A类)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工(五级)1950/人,中级工(四级)2600/人,高级工(三级)3250/人,技师(二级)3900/人,高级技师(一级)4550/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为1000/人。

       急需紧缺项目(B类)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工(五级)1500/人,中级工(四级)2000/人,高级工(三级)2700/人,技师(二级)3200/人,高级技师(一级)3700/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贴标准为800/人。

       其它补贴项目(C类)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补贴标准为800/人,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补贴标准为1500/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贴标准为500/人。

       (四)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劳动者参加补贴目录内项目的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在职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获证起持续在沪就业(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下同)满6个月的,可按补贴标准的8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可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3、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若申请补贴时实现在沪就业的,可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4、本市户籍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5、本市户籍未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的,可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若申请补贴时实现在沪就业的,可按补贴标准的12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6、参加技岗匹配项目(见附件)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劳动者,申请补贴时需处于在沪就业状态,并提供在相应技能岗位就业的证明材料。

       7、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可申请一次补贴。劳动者以在职人员身份每年可申请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或培训补贴。劳动者已享受过相关职业(工种)等级补贴的,不可再次享受该职业(工种)等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8、劳动者通过企业直接认定、竞赛成绩优异晋升高一等级、国(境)外证书比照发证或表彰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公务员、事业单位从事非技能岗位的从业人员参加技能评价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五)特别规定

       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女性可放宽至60岁)参加养老护理、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实现在本市养老、家政行业用人单位的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岗位就业(含证书核发时已在岗)且连续就业满6个月的人员,可参照本市户籍在职人员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养老护理、家政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及所在单位登记(备案)情况、从业状态等信息分别以民政部门的“上海市养老护理员信息管理系统”、商务部门的“上海市家政服务管理平台”数据为准。具体规则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

       二、补贴申请审核

       (一)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自证书颁发之日起24个月内,通过“随申办”或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窗口申请。

       (二)审核拨付。通过“随申办”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在职人员由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由其院校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灵活就业人员由其社会保险缴纳所在区或户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养老护理、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前往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由受理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审核。

       审核通过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应面向社会公示补贴发放信息。公示无异议的,汇总支付信息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部门。补贴经费发放至劳动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本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三)资金渠道。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经费通过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予以安排,由市、区按1:1比例予以分担,其中各区承担部分,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区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由院校所在区承担,灵活就业人员由其社会保险缴纳所在区或户籍所在区承担,养老护理、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由其用人单位所在区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区承担。该项目纳入市与区财力结算,由市级财政先行负担,并按年度与各区进行清算。

       三、监督管理

       (一)强化技能证书质量管理。相关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范围内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评价发证的统筹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证书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统筹管理和质量监督,证书数量、质量稳步推进,实现评价工作质效提升。各技能评价机构应按照“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管和社会监督,严格按照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技能评价,确保技能评价结果经得起市场和社会检验。

       (二)推动数据共享智能化审核。推行补贴申领“全程网办”,在信息审查、补贴申领等环节,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等内部信息数据比对校核,做好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业资格证书、院校毕业生、养老和家政从业人员从业状态等外部信息数据共享和校验,提高审核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规范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加强对重点环节、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和管资金。依托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补贴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管理全过程的监管体系,确保资金使用全程留痕。

       (四)抓好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加强对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的绩效评估,强化公示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补贴职业技能证书、养老家政从业状态真实性合规性做好校验审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大抽查督查力度,定期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绩效再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技能评价、补贴申请、资金审核拨付过程中,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经费、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已核拨的补贴经费予以追回;对因各类职业技能证书、养老家政从业状态数据错误造成的补贴发放,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督促相关人员退回补贴资金;对审核错误造成的补贴发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人员退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相关公职人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贯彻落实。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将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作为稳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实施情况作为本市稳就业工作落实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做好服务监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推广,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审核效率,强化资金监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规定做好对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评价机构的质量监管,对培训实施机构开展与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挂钩的相关培训项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应做好日常管理。

       (三)强化风险防控。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完善审核管理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审核补贴申请,做好补贴发放信息公示工作。要推动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常态化,开展典型案列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做好风险隐患的防控和化解工作。

       五、其他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按《关于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点产业领域技能人才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20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实施后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劳动者获证后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劳动者根据证书颁发日期时个人身份状态按规定享受补贴的,证书颁发日期以证书系统标注的获证日期为准。

       (三)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除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实施的企业职工培训外,劳动者按规定参加本市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四)补贴目录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动态更新发布。首批补贴目录如下:

       重点支持项目(A类)为《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点产业领域技能人才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20号)明确的《上海市重点支持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以及人工智能数据标注、人工智能模型运用专项职业能力项目。

       急需紧缺项目(B类)为《关于发布上海市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2024年)的通知》(沪人社职〔20241号)明确的《上海市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2024年)》中去除《上海市重点支持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的其它职业(工种)。

       其它补贴项目(C类)为2024年未列入AB类,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并在“随申办”的“职业技能证书查询”功能中可查询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项目,以及《关于将特种作业人员等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纳入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职〔2022219号)规定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项目。

       (五)本通知自2025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月  日。《关于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7号)同时废止。

 

       附件:技岗匹配项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5年  月  日 

 



附件

技岗匹配项目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

1

4-09-10-05

插花花艺师

2

4-03-02-07

茶艺师

3

4-08-05-03

贵金属首饰与宝玉石检测员

4

4-03-02-08

咖啡师

5

4-10-03-03

美甲师

6

4-10-03-01

美容师

7

6-02-06-11

评茶师

8

4-03-02-09

调酒师

9

4-03-02-03

西式烹调师

10

4-03-02-04

西式面点师

11

4-03-02-02

中式面点师

12

4-12-02-01

计算机维修工

13

6-02-06-07

品酒师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政策问答

 

       1.政策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促进劳动者以就业为导向提升职业技能,建立梯度化的补贴政策体系,加大急需紧缺和高等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现行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2.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对象有哪些?

       答: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灵活就业登记或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登记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省市户籍在本市就业的在职人员,参照本市户籍在职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可参照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外省市户籍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参照本市户籍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3.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项目有哪些?

       答: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应当是有利于提高劳动者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职业技能素质、有利于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项目(以下简称“职业技能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应为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本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后予以发布,并按规定由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应为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项目;以上证书应在“随申办”的“职业技能证书查询”功能中可查询。

       补贴项目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目录的形式确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行业企业、各区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补贴目录分为重点支持项目(A类)、急需紧缺项目(B类)、其它补贴项目(C类)。

       4.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条件是什么?

       答: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劳动者参加补贴目录内项目的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在职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获证起持续在沪就业(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下同)满6个月的,可按补贴标准的8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可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3)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若申请补贴时实现在沪就业的,可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4)本市户籍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5)本市户籍未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的,可按补贴标准的10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若申请补贴时实现在沪就业的,可按补贴标准的120%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6)参加技岗匹配项目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劳动者,申请补贴时需处于在沪就业状态,并提供在相应技能岗位就业的证明材料。

       7)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可申请一次补贴。劳动者以在职人员身份每年可申请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或培训补贴。劳动者已享受过相关职业(工种)等级补贴的,不可再次享受该职业(工种)等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8)劳动者通过企业直接认定、竞赛成绩优异晋升高一等级、国(境)外证书比照发证或表彰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公务员、事业单位从事非技能岗位的从业人员参加技能评价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不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5.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补贴项目类别和劳动者取得职业技能证书不同等级实施差异化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

       重点支持项目(A类)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工(五级)1950/人,中级工(四级)2600/人,高级工(三级)3250/人,技师(二级)3900/人,高级技师(一级)4550/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为1000/人。

       急需紧缺项目(B类)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工(五级)1500/人,中级工(四级)2000/人,高级工(三级)2700/人,技师(二级)3200/人,高级技师(一级)3700/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贴标准为800/人。

       其它补贴项目(C类)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补贴标准为800/人,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补贴标准为1500/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贴标准为500/人。

       6.养老护理、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如何规定?

       答: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女性可放宽至60岁)参加养老护理、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实现在本市养老、家政行业用人单位的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岗位就业(含证书核发时已在岗)且连续就业满6个月的人员,可参照本市户籍在职人员申请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养老护理、家政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及所在单位登记(备案)情况、从业状态等信息分别以民政部门的“上海市养老护理员信息管理系统”、商务部门的“上海市家政服务管理平台”数据为准。具体规则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执行。

       7.如何申请并获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答:劳动者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技能证书,并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可自证书颁发之日起24个月内,通过“随申办”或各区就业促进中心窗口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经审核通过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补贴经费发放至劳动者本人社保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本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8.政策实施前已获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如何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答:政策实施前已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按《关于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重点产业领域技能人才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420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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