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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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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总工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企业联合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各区(产业)工会:
        为积极推进本市工伤预防工作,进一步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制定了《上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费是指本市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
                (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
                第三条  【组织保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等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确保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依法合规。
                第四条 【工作原则】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安全规范、专业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
                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
                第五条 【预防费管理】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项目立项情况,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的提出和确定】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工会以及辖区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单位、工种、岗位等情况进行科学分析,提出本区域下一年度工伤预防工作重点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通过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根据工伤保险、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防治等工作任务和目标,结合各区提出的工伤预防工作重点,确定本市下一年度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并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告知社会。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主体和时间】本市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单位组织,可以根据本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工伤预防工作的需要,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报内容和条件】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单位组织申报工伤预防项目时,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的实施方式和实施周期,提供项目费用测算依据,设定具体绩效目标,并提交相关材料。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一年的,应当列明项目各年度的费用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九条 【直接实施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具备自行实施项目的条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直接实施工伤预防项目。
                (一)被评为市工伤预防示范单位的;
                (二)近三年内开展过两次以上(含两次)工伤预防项目,且项目评估验收通过的;
                (三)国家和本市有相关规定的。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申报直接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应当同时提交具备自行实施项目的条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项目的研究确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后,应提交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讨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价。
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根据项目的针对性、可行性、方案完整性、费用测算和绩效目标设定的合理性等情况,结合本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重点工作,以及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从申报的项目中择优遴选,统筹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原则上由申报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单位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直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
                工伤预防项目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申报单位可以从具有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资格的机构中,选定第三方机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
                第十二条 【实施项目的第三方机构的条件】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第三方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相应条件,且从事相关宣传和培训等业务2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二)具备相应的项目实施的专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四)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签订】直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作为支付项目费用的依据,应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与选定的第三方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作为支付项目费用的依据,由项目申报单位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的评估验收】直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完成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具备相应条件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
委                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组织具备相应条件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
                实施周期超过1年的,有关单位应当在第一年年末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形成项目中期评估报告并报备。
                第十五条 【费用支付】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服务协议或项目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向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单位支付项目总价30%-70%的预付款。
                项目完成并经评估验收合格的,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项目评估验收报告和相关票据凭证等支付项目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定第三方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完成以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监管】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进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照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有效开展。
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活动,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评估机构应当及时跟进了解项目实施情况,依法依规开展评估验收,客观如实反映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分中心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开展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抽查,监督指导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服务协议、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费用向社会公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当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官方网站,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调整】工伤预防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难以按照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约定完成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调整项目实施方案的申请。
                经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同意调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及时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第三方机构协商调整服务协议、服务合同,调整后的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备。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调整以后的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支付工伤预防项目费用。
                对于无法完成的工伤预防项目,经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终止的,在评估机构评估验收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评估验收报告对工伤预防费用进行清算,工伤预防实施单位应当主动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本市建立市工伤预防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调整和补充。
                工伤预防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工伤预防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工伤预防、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格。
                第二十一条 【专家职责】工伤预防专家为本市工伤预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
工伤预防专家负责参与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的提出确定,工伤预防项目的遴选、确定、评估和验收,以及工伤预防示范单位创建评选等工作,提出专业技术性建议。
                第二十二条 【创建示范单位】本市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创建上海市工伤预防示范单位。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上海市工伤预防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机制,明确创建标准,制定评选办法。
                第二十三条 【项目产品的使用保管】工伤预防项目实施中制作、创作的产品以及相关创意的使用管理参照版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任何单位和组织、公民不得用其开展牟利活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资料的保管】申报工伤预防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参照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要求,负责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资料的整理、管理和保存工作。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项目实施资料包括反映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过程的资料、项目的全部产品和创意。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工会等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
                第二十六条 【违法违规处罚】工伤预防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的,对相关责任人参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单位组织和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工伤预防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经评估验收不合格的,三年内不得申报、从事工伤预防项目。
                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单位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预防】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预防费的使用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划型规定】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本办法施行后,《上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沪人社规【2018】46号)同时废止,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1.为什么要修订完善《上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
        工伤预防是“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工伤预防,加强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有利于从源头上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从根本上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减少社会劳动力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完善《上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工伤预防领域首个五年行动计划,完成五年行动计划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更好地推动本市工伤预防工作,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积极功能。

        2.工伤预防费可以用于哪些支出?
        《上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所称的工伤预防费是指本市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工伤预防费用于以下支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项目、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项目。

        3.如何确定本市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本市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在各区提出的基础上,由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工会以及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单位、工种、岗位等情况,工作场所工伤发生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本区域下一年度工伤预防工作重点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根据工伤保险、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防治等工作任务和目标,结合各区提出的工伤预防工作重点,确定本市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并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方网站告知社会。

        4.哪些单位组织可以申报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项目?
        本市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单位组织,根据本市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工伤预防工作的需要,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

        5.申报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项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申报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时,应提交项目的实施方案、费用及测算依据、实施方式和周期、具体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申报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一年的,应当列明项目各年度的费用预算和绩效目标。

        6.申报直接实施工伤预防项目应具备哪些条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申报直接实施项目的,应具备自行实施项目的条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被评为市工伤预防示范单位的;
        (二)近三年内开展过两次以上(含两次)工伤预防项目,且项目评估验收通过的;
        (三)国家和本市有相关规定的。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申报直接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应当同时提交具备自行实施项目的条件等相关材料。

        7.如何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后,提交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讨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价。
        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综合考虑项目的针对性、可行性、方案完整性、费用测算和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合理等情况,结合本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以及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从申报的项目中择优遴选,统筹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8.列入年度预算的工伤预防项目如何实施?
        列入年度预算的工伤预防项目,原则上由申报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单位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直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
        工伤预防项目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申报单位可以从具有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资格的机构中,选定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

        9.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的第三方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相应条件,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2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2)具备相应的项目实施的专业人员;
        (3)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4)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0.工伤预防项目如何签订服务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直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与市社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作为支付项目费用的依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与选定的第三方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作为支付项目费用的依据,由项目申报单位报市社保中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11.如何开展工伤预防项目的评估验收?
        直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完成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具备相应条件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
        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组织具备相应条件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
        实施周期超过1年的,有关单位应当在第一年年末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形成项目中期评估报告并报备。

        12.工伤预防费用如何支付?
        市社保中心对于列入年度预算的工伤预防项目,可以根据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向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单位支付项目总价30%-70%的预付款;项目完成且经过评估验收合格的,根据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项目评估验收报告和相关票据凭证等支付项目余款。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按规定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13.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如何确定和实施?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市社保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按规定选定第三方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完成以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验收。

        14.如何加强对工伤预防项目的监管?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进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照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有效开展。
        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活动,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评估机构应当及时跟进了解项目实施情况,依法依规开展评估验收,客观如实反映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保中心分中心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开展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保中心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抽查,监督指导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服务协议、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

        15.工伤预防项目产品如何使用保管?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中制作、创作的产品以及相关创意的使用管理参照版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任何单位和组织、公民不得用其开展牟利活动。

        16.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资料如何保管?
        申报工伤预防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参照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要求,负责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资料的整理、管理和保存工作。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17.大中型企业按什么标准划分?
        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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