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实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1〕7号)的规定,现就实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许可工作平稳实施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对于完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和促进劳务派遣用工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做好行政许可工作,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进行改革,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单位管理台账。对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工作措施,推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行政许可的受理范围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下列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由其实施许可的。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主要经营场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的许可申请。
主要经营场所在浦东新区、奉贤区、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闵行区内属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范围的各类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分别由浦东新区、奉贤区、静安区、闵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
(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因许可的受理范围问题有异议的,可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
三、行政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公司章程(筹建中公司需要提交);
3、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5、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清单;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二)申请人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单位名称、许可区域内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变更手续的,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单位名称变更需要提交);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住所变更需要提交);
5、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提交);
6、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增加注册资本需要提交);
7、劳务派遣单位制作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报纸公告(减少注册资本需要提交)。
(三)申请人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许可手续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近三年劳务派遣基本经营情况表。
(四)劳务派遣单位跨许可区域变更住所地的、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内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申请的或者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重新许可申请的,均应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要求提交材料及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五)申请人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注销许可手续的,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注销许可申请书;
2、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
(六)劳务派遣单位遗失或者损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的,应当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系统向许可机关提出补办许可证申请,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补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
(七)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有明确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章。
(八)申请人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和提交年度经营报告情况报告时,提交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规定。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可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在线填写申请书,提出劳务派遣许可申请。
(二)申请人选择网上办理的,应当在填写申请书之后,上传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所有申请材料,许可机关收到电子申请材料后,如上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申请人选择线下办理或者虽然选择了网上办理但材料未能完整提交及需要核对原件的,许可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携带所需纸质材料至指定线下窗口办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许可机关决定受理许可申请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或者申请办理注销许可手续的,许可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注销)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办理变更许可手续的,许可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申请办理延续许可手续的,许可机关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五)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劳务派遣注销许可决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的决定的,许可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六)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办理全国统一“多证合一”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分公司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分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核验和监督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实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浦东新区、奉贤区其他区域参照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布。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与相关行政部门共享劳务派遣许可信息,提高与劳务派遣相关审核工作的准确性。
(三)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关发〔2013〕32号)文件同时废止。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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