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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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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发〔2024〕24号)要求,探索建立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成本共担机制,减轻女职工产假期间单位用人成本,稳定和扩大女性就业岗位,我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实施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通知》拟实施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可按50%比例申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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