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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制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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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落实国家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深化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跨域协同,在长三角区域内统一不予行政处罚标准和执法规则,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携手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我们在广泛听取本市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与长江三角洲区域各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深入研究,起草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了分类,并设置了相关附加条件,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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